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噸青霉胺原料藥工程技術改造項目(一期)
發布時間:2025-05-20
安全評價單位名稱 | 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項目名稱: | 年產10噸青霉胺原料藥工程技術改造項目(一期)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
簡介: | |
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5日,企業性質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冊地址為江西省景德鎮市樂平市樂平工業園東風路1號,企業注冊資本壹億貳仟萬元整,法定代表人為占振波,經營范圍:藥品生產(憑藥品生產許可證經營);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相關技術的進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生產、科研所需的原輔材料、機械設備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以上項目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原址位于樂平市塔山工業園,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噸青霉胺原料藥工程建于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預留區內。 該項目于2016年7月7日取得樂平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樂工信投資備[2016]05號《江西省企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備案通知書》。2018年1月江西省贛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了《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噸青霉胺原料藥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該項目于2018年2月10日取得景德鎮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景危化項目安條審字[2018]1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2019年10月江西省醫藥設計院編制了《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噸青霉胺原料藥工程安全設施設計》,該項目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景德鎮市應急管理局頒發的景危化項目安設審字[2019]42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隨后公司開始施工建設及設備安裝,因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原設計進行部分調整,企業委托江西省醫藥設計院編制了《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噸青霉胺原料藥工程安全設施設計設計變更單》。 由于該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中涉及到的溶媒蒸餾車間一未建,該項目涉及到的溶劑回收(正丁醇、甲醇)利用該公司現有前期已驗收的溶媒蒸餾車間二,該項目僅建設青霉胺原料藥車間,為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噸青霉胺原料藥工程技術改造項目一期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 該項目由江西洲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土建工程施工。該項目由臨海市華保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負責設備安裝。該項目工程監理由樂平市宏大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負責。該項目建設完成后編制了《年產10噸青霉胺原料藥工程技術改造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2020年11月12日試生產方案經專家審查,企業經試運行一段時間后,運行正常,由于疫情原因,于2022年4月13日組織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重新進行評審,并于2022年4月22日取得樂平市應急管理局樂危化項目備字[2022]004號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延期)回執》,試生產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0日。 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于2022年11月15日出具《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噸青霉胺原料藥工程技術改造項目(一期)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終稿報告,由于企業自動化未完成提升,安全生產許可證未進行變更。 該項目的自動化提升的設計納入2023年5月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役生產裝置全流程自動化控制改造設計方案》中,并經過專家評審;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承擔并編制《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役生產裝置全流程自動化控制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通過專家評審,并于2024年12月16日出具終稿。 由于時間和業主的原因,造成項目的驗收報告和自動化提升時間間隔比較長,企業沒有辦法拿到試生產批復,企業于2025年2月12日出具“關于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噸青霉胺原料藥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驗收逾期的情況說明”并取得樂平市應急管理局的認可。 受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對該項目重新進行評價。 該項目涉及的主要原輔材料包括青霉素G鉀、正丁醇、甲醇、濃鹽酸、硫酸、水合肼、三乙胺、活性炭、氫氧化鈉、氮氣(吹掃置換用)等,產品有青霉胺。該項目涉及到主要原輔料、產品、中間產品中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有正丁醇、甲醇、濃鹽酸、硫酸、水合肼、三乙胺、氫氧化鈉、氮氣(吹掃置換用)等。該項目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甲醇,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該項目生產元不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該項目涉及精餾回收正丁醇、甲醇物料,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45號令(第79號令修改)和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的要求(贛應急字〔2021〕100號)的要求,危險化學品新、改、擴建設項目建成后必須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以確保工程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保證工程在安全生產方面符合國家及地方、行業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章規范的要求。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對該項目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 受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承擔了其年產10噸青霉胺原料藥工程技術改造項目驗收工作。組織項目評價組對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文件及企業提供的安全技術及管理、安全檢驗、檢測等資料進行了調查分析和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對現場進行了核查,對現場存在的問題與委托方進行了交流。本報告主要按照《安全驗收評價導則》(AQ8003-2007)進行編制。評價報告主要依據《安全驗收評價導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有關規定進行編寫。 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主要包括:編制說明、建設項目概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結果及依據;安全評價單元的劃分結果;采用的安全評價方法;定性、定量分析危險、有害程度的結果;安全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分析結果:即建(構)筑物的結構及耐火等級,生產裝置、設備和設施的法定檢驗、檢測情況,安全設施的施工、檢驗、檢測和調試情況,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及取證情況,分析事故應急預案與演練情況,分析試生產方案及試生產情況的情況;安全驗收安全評價結論;安全生產建議及與建設單位交換意見的情況結果等。 在本次安全驗收評價過程中,得到了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力協助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謝。 | |
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謝寒梅 |
技術負責人: | 周紅波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黃香港 |
評價報告編制人: | 謝寒梅 |
報告審核人: | 檀廷斌 |
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王冠、王波、鄭強、李景龍、曾華玉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王冠、王波、鄭強、李景龍、曾華玉、謝寒梅、周紅波、檀廷斌 |
技術專家: | |
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謝寒梅 |
時間和主要任務: | 時間:2024.12;主要任務:安全驗收 |
評價報告: | |
項目基本情況 1)依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危險化學品目錄》和《危險貨物品名表》,該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有正丁醇、甲醇、濃鹽酸、硫酸、水合肼、三乙胺、氫氧化鈉、氮氣(吹掃置換用)。 2)該項目涉及的硫酸、鹽酸屬于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該項目涉及的甲醇屬于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該項目不涉及監控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高毒物品。 3)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該項目涉及的甲醇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4)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號),該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 5)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辨識,該項目生產單元不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6)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觸電、灼燙、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淹溺、車輛傷害、毒物、高溫、噪聲與振動。其中,火災、爆炸、中毒為主要危險因素,高溫、毒物為主要有害因素,其余危險、有害因素為一般危險、有害因素。 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噸青霉胺原料藥工程技術改造項目(一期)安全設施設計及設計變更中設計的安全設施得到落實,企業現場與安全設施設計及設計變更一致;該項目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根據安全設施設計的要求設置了DCS控制系統。DCS、氣體報警系統設置符合《江西省化工企業自動化提升實施方案(試行)》的要求,運行正常并定期調試、校驗。主要負責人、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有關從業人員資質符合《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企業定期進行隱患排查、積極落實隱患整改并按要求填報隱患排查與治理系統。綜上所述,該項目生產裝置、安全設施運行正常、有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具備安全生產驗收條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要求。 | |
提交時間: | 2025年5月20日 |
附現場照片:
備注:謝寒梅,業主,鄭強、業主
2025年江西東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0噸青霉胺原料藥工程技術改造項目(一期)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終稿)_20250510093325.pdf